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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购房政府贴息资助 ——购房贴息政策解答
来自:南昌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点击数:16209次 加入时间:2006-12-30
 

  一、市政府出台“购房贴息"政策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促进和鼓励住房消费利好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市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屋交易数量大幅增长,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鼓励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对个人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
   “购房贴息”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一定程度减轻了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消费者的资金压力,实实在在得到了实惠,使消费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了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激活了房地产市场,使投资者看到了南昌市房地产市场的美好前景,同时也促进开发企业多开发建设一些适合大众居住的高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贴息政策是针对个人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面积的住房实行政府资助的政策。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购房贴息政策?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购房者方可享受购房贴息政策:
   ①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范围内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
   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每平方米成交价不超过2800元的;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住房或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3600元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二手住房,对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部分实行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③购房人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已超过贴息金额。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不享受贴息政策。购买非住宅的不享受贴息政策。
   三、贴息金额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人,贴息金额按购房款总额的l%计算。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贷款购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款总额以购房发票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款总额以缴纳契税的凭证为准。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贷款购房的,购房额按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购房总额计算。
   四、什么是已付贷款利息要超过贴息金额,举例说明?
   答:已付贷款利息超过贴息金额,是指贷款购房人到申请领取贴息款之月为止,实际已向借款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按规定应该享受的贴息金额。例如,2005年8月1日某人申请贷款购买了一套单价2600元/m2,面积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一套,贷款金额为20万元,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0元,6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为3600元;按规定该购房人可享受的贴息金额为3120元(2600×120×1%),在具备其它相关材料的情况下,2006年2月1日(6个月,即贷款人已实际支付3600元利息)后,该购房人可以领取3120元的贴息款。已支付的利息款以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息清单为准,贷款购房人可向贷款银行索取。
   五、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手续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享受购房贴息政策的购房人,在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贴息金额的情况下(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结息清单为准),持以下资料办理贴息申请手续:
   ①《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表》(可到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楼专柜领取);
   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贷款购房者不需提供);
   ③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④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贷款银行所出具的银行购房贷款结息清单(原件);
   ⑥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何时在何处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手续?
   答:每个星期四、五、六上午9:00 - 12:00,符合享受政策的购房者可持相关资料到孺子路223号南昌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楼大厅(暂定)咨询并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手续,领取购房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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