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征收所需资料
① 房屋成交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 原房屋为商品房需带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需携带原购房合同补交契税;
③原房屋为自建房需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
④原房屋为房改房需带产权证;
⑤原房屋为继承房需带继承公证书;
⑥原房屋为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结算清单。
其他:
⒈产权证上的地址与土地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址不符的,须提供派出所证明;
2.拆迁房的超面积部分,按拆迁安置协议书和结算清单补交超面积部分契税;
3.如无原件,所提供复印件经南昌市房管理局档案室加盖公章认可与原件相符,可视同为原件。
二、契税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 应税行为 |
税率 |
政策依据 |
| 文号 |
标题 |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4% |
赣府发[1998]2号
洪府厅字[2005]147号
洪府厅字[2005]382号 |
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
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
同意2005年南昌市城区
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
的批复关于同意2006年
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
房具体标准的批复 |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股份企业单位购买办公楼、厂房等 |
| 4、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超面积部分 |
| 5、个人购买、赠与、交换非住宅(店面、仓库、写字楼、车库、厂房等)和高档住宅、别墅、渡假村 |
| 6、个人拆迁安置非住宅超面积(店面、仓库、写字楼、车库、厂房等)和高档住宅、别墅、渡假村 |
| 7、个人购买、赠与、交换 |
1、普通商品住房 |
2% |
财税字[1999]210号 |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
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 2、拆迁安置住房 |
| 3、普通存量住房 |
| 8、单位房改房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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